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扶植團體辦理徵件比賽作業要點辦理,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 1、補助對象:設址或設籍於本市之團體或個人。 2、補助條件:以114年1月至6月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國際藝文組織、美術館、博物館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且為應邀參展(個展或聯展)或應邀駐村(館)創作或應邀擔任策展人者。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 1、補助對象:設址於本市之立案文化團體。 2、補助條件:以114年度公開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視覺藝術類徵件比賽,並安排獲獎作品於本市藝文空間公開展出者
二、本期受理申請日期自113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止,補助金額依本局114年度通過預算額度及審查結果辦理。
三、符合申請資格者,於受理期程內檢附填妥之申請書及計畫書7份,併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逕寄本局視覺藝術科,信封請註明「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扶植團體辦理徵件比賽補助申請案」。
四、「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扶植團體 辦理徵件比賽作業要點」及申請書表請逕至本局網站-藝文 主題-視覺—視覺藝術補助下載台中市政府文化局: 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2189670/post